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 林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2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34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64││││││││││├──┼───────────────┼──────────────┼────┼───┼────┼───┤│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55││││││││││├──┼───────────────┼──────────────┼────┼───┼────┼───┤│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