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培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5延遲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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