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謝漂娥 被告 曾雅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9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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