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接獲鈞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八一八
、一八八一九號民事裁定二份,准被告對原告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強制
執行,惟原告與被告素昧平生,更無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系爭本票係經偽造
,自無庸依票據文義負責,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二份(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八一
八、一八八一九號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揭本票裁定執行卷宗經核屬實,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可信
為真正。系爭本票既係偽造,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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