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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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6號
上 訴 人 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淇
上 訴 人 孝選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凌
上 訴 人 考友社即陳萬淇
考銓社即陳家凌
陳鄭滿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
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糾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本訴請求
及反訴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萬1,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228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2,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4,318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7萬7,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