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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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建發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4
年度重簡字第28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接案審查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
度北簡字第18699號民事簡易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
各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
動產,101、102年度亦無所得收入,僅有汽車1部,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卷可稽
,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為
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4年
度重簡字第288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