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 王友慶 被告 陳劉速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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