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呂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票據│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種類││(民國)│(新臺幣)││├──┼──┼───────┼──────┼─────┼─────┤│1│本票│ 陳俊凱陳浚騰 │92年10月15日│66,000元│CH0000000││││即 陳浚品 ││││├──┼──┼───────┼──────┼─────┼─────┤│2│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17日│40,000元│CH0000000││││即陳浚品││││├──┼──┼───────┼──────┼─────┼─────┤│3│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20日│100,000元│CH0000000││││即陳浚品││││├──┼──┼───────┼──────┼─────┼─────┤│4│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21日│66,000元│CH0000000││││即陳浚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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