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對人

即債務人ZALZABI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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