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8號原告 李孟訓 被告 鄭怡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1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法官黃思源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