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原告 馮劭瑾
訴訟代理人 王芝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利安達平 和會計師事務所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