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抗字第14號
抗告人 黃莓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簡 黃秀珠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1000元(本院卷第9頁),尚應補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