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楊美鈴
上列原告楊美鈴與被告 周學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