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16號上訴人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巷○○○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住臺北市○○○路○段○○○號15樓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億1857萬5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萬759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