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 林綿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 陳海民 兼訴訟代理人 陳海生 被告 陳明生 訴訟代理人 林司民 被告 陳順來 即 陳奕滔 兼訴訟代理人 陳三元 被告 陳文
陳進 原 陳山湖 陳榮次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告 陳海水
黃柏翔 黃泰鴻 黃泰傑 訴訟代理人 溫玉香 被告 陳精二
陳同生 陳文生 陳財富 簡宏龍 陳清雅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被告 陳泰昌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告 汪春錦
參加人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曹重信
參加人 黃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