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零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100年9月30日止累計63,970元未給付,其中28,403元為消費款;35,567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11日起至98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至100年9月30日止累計349,061元未給付,其中213,517元為本金;114,132元為利息;21,4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8,403元│100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13,517元│100年10月1日起至│百分之9.99│無│無││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