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四九號
聲請人甲○○
身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五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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