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民事和解情形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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