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妤瑄
義務辯護人陳郁翎律師(112年度審原訴字第17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3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26、1371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17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827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9046、371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妤瑄犯附表所示共貳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共貳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5、17、24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妤瑄明知其無交友或出售、購買商品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各次犯行施行詐術之時間、方式,詳見附表「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欄所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或交付遊戲帳號或交付現金(其等匯款之帳戶、時間及金額,詳見附表「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而以此方式詐得財物及利益。
二、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妤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告訴人所述、證人即遊戲點數賣家 呂寶芬 、 林揚玲 、 吳志忠 、 吳俊毅 、 楊景翔 、 陳宣育 、 黃雍仁 、 朱慧婷 、 唐浩翔 、 陳晏霆 、 曾雅琪 、 顏泓儒 所述相符,並有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臉書貼文擷圖及如附表所示收款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參,復有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附表編號1至2、6至16、18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5、17、24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起訴書固記載被告附表編號3至4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被告所涉犯者應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業如前述,起訴書記載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諭知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又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3、6至13、15所示部分為同一事實,自得移送併辦而由本院併予審判,併此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8、12、20所示之犯行,雖有使各該告訴人多次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然各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多次利用三角詐欺方式詐得他人財物,嚴重破壞人與人間之信任,犯罪情節非屬輕微,且迄今均未實際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在客觀上不足以引起同情,是就被告犯行,自皆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一再詐取他人財物及獲取不法利益,致各該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破壞商業交易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暨審酌其犯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各該次犯行詐得財物及不法利益之價值,及迄今未能實際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5主文欄所示之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25「主文」欄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3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4、6至16、18至23所示之罪,行為時間在111年5月至112年3月之期間,遭詐欺之告訴人共21人,遭詐欺之金額、行為手段,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5、17、24至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犯罪手法相類,且行為時間在112年2月至112年8月之期間,遭詐欺之被害人共4人,遭詐欺之金額、行為手段,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五、沒收
㈠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被告各次詐得之款項及不法利益,既經被告收取,而屬被告所有犯各該次詐欺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1至25之主文欄中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萃華追加起訴,檢察官簡淑如、黃昭翰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金政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交友及還款之真意,於111年5月6日凌晨0時9分許起,接續向 金政誆 稱急需借貸款項,以償還債務云云,致金政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8日晚上6時45分許、3萬元;同年月16日下午2時53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1年6月7日某時許,向楊雅竹誆稱有遊戲帳號可出售云云,致楊雅竹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7日晚上8時31分許、5,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購買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8時許,向 林冠伯誆 稱有意願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林冠伯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傳送網路遊戲王者榮耀帳號、密碼1組予邱妤瑄。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王者榮耀帳號、密碼壹組(價值新臺幣1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購買遊戲帳號之真意,於111年11月23日上午8時許,向馬豐淳誆稱有意願購買遊戲帳號云云,致馬豐淳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傳送網路遊戲傳說對決帳號、密碼1組予邱妤瑄。
邱妤瑄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傳說對決帳號、密碼壹組(價值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5日上午3時35分前某時許,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臉書,刊登有意出售奶粉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游靖怡於同日上午3時35分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邱妤瑄聯繫購買奶粉事宜,致游靖怡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5日上午4時28分許、3,000元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6日中午12時許,向彭馨品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彭馨品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6日晚上6時19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某時許,向張智詠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張智詠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7日上午10時53分許、5,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3日某時許,接續向吳羽翎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吳羽翎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2分許、3,000元;同日下午4時30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中午12時許,向劉容蓉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劉容蓉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7日晚上10時29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某時許,向傅鈺棋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傅鈺棋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上午9時13分許、4,5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晚上9時13分許,向東哲宇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東哲宇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下午1時21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晚上10時許,接續向林佩萱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林佩萱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下午2時25分許、3,000元;同日下午3時38分許、3,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7日某時許,向陳若瑅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陳若瑅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下午4時3分許、3,5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劉羿 彣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向 劉羿彣 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劉羿彣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晚上9時23分許、1萬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奶粉之真意,於112年2月8日某時許,向黃筱涵誆稱有意出售奶粉云云,致黃筱涵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8日晚上9時48分許、4,2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許,向 程卉妤誆 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程卉妤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5日晚上9時46分許、5,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5日某時許,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臉書,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楊雨秦於同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邱妤瑄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楊雨秦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賣家之價金之用。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上午1時52分許、7,000元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8日某時許,向林家安誆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林家安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8日下午4時5分許、8,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王 俞喬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8日晚上11時許,向 王俞喬 誆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王俞喬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9日上午9時58分許、8,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9日下午2時許,接續向 菅路得誆 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菅路得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9日下午1時58分許、3,000元;同日下午2時許、4,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12日某時許,向魏妙珊誆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魏妙珊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1日下午2時21分許、6,8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22日某時許,向陳建安誆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陳建安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15分許、1萬5,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3月24日某時許,向謝宇東誆稱有意出售門票云云,致謝宇東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邱妤瑄應支付右列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之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24日下午1時23分許、8,000元
邱妤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8月12日晚上7時3分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劉虹妤於112年8月12日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邱妤瑄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劉虹妤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提供帳戶無卡提款1萬元之密碼。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2日晚上7時5分許、無卡提款1萬元(含編號25 徐昶蘭 匯款7,200元)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徐昶蘭
邱妤瑄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2年8月12日下午4時前某時,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徐昶蘭於112年8月12日下午4時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邱妤瑄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徐昶蘭陷於錯誤,而依邱妤瑄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2日晚上6時56分許、7,200元
邱妤瑄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