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9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尊邸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4911號民事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305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