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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