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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