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0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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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947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林冠宏、黃志民即許志民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林冠宏、黃志民即許志民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南市後壁區及新北市瑞芳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之規定,自應為臺灣臺南及基隆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