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零柒拾捌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柒
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
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