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蘇聖翔 即天才思維學苑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曾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