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聲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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