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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