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32號再審原告 韓周惠珠
韓光耀 韓香楣 再審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100年7月8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2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