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458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賴碗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碗真(原名: 賴秋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賴碗真(原名:賴秋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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