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VuDinhTruong
VuThiTraTruong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阮氏鶯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韻筑 被告 黃明同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盈呈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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