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坤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文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聲明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本次所發之支付命令與前開支付命令係不同之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本命令如有不服,仍應依法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