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5年9月6日起執行羈押,復自民國9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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