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債權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姝釧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慶沛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吳慶沛之繼承人之姓名、地址為何?㈡提出被繼承人吳慶沛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吳慶沛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果。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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