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梓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梓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梓涵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施梓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06號、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回覆之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附表:受刑人施梓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日108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9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0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0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64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0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8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6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