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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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葉青緯

被告 高梅蓮 之承受訴訟人

高義洋葉黃参妹 之繼承人

高長虹 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高長風 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高藝珊 即葉黃参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高義洋、高長虹、高長風、高藝珊為被告高梅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高梅蓮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14年6月15日死亡,高義洋、高長虹、高長風、高藝珊為高梅蓮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等可佐,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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