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33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文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文清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文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至新竹市○○路000號大潤發新竹忠孝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侯文清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劉建志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0張附卷可查。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而為竊盜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所為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竊得物品,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得物品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9時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18分許止

NIKE運動鞋貳雙

蘇格登13年單一麥芽威士忌玖瓶

都會風時尚上衣壹件

格蘭利威15年威士忌肆瓶

PUMAPOLO衫壹件

REEBOK短袖上衣壹件

達新牌兩件式雨衣壹件

天仁杉林溪茶肆盒

侯文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8月8日上午9時55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28分許止

LAPO無線行動電源參個

合利他命強效錠肆盒

蘇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伍瓶

麻辣小龍蝦貳盒

侯文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8月27日上午10時6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42分許止

蘇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陸瓶

合利他命禮盒組肆組

侯文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42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13分許止

約翰走路12年雪梨伍瓶

約翰走路雙黑極醇壹瓶

蘇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參瓶

蘇格登達夫鎮單一麥芽威士忌貳瓶

侯文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左列所示竊得物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