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8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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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被 告 丁○○
樓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