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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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西海岸公司間收費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請狀既列西海岸公司,惟該公司之組
  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等事項各為何?均未據聲請
  人載明,是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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