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511號債權人正承北斗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貴堂 債務人 賴北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迄日│├──┼────────┼───────────────┤│1│3210元│民國99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2│3210元│民國99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3│3210元│民國99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4│3210元│民國99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5│3210元│民國100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