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棕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棕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凌棕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審訴字第3078號、364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7號、99年度審易字第5109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之罪之時間各在99年5月、7月、10月間,各罪間之關連性薄弱,及所犯各罪之性質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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