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港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
被移送人 李國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1年5月9日雲警西偵社字第10100060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扣案之萬能接著劑壹罐、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1年5月3日上午10時4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現場照片2幀。
㈣扣案萬能接著劑1罐、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2條、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均為被移送
人所有,且分別為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生及所用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