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33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歐藍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7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33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管理費收款名細表、管理規約、建物登記
謄本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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