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8號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被告丁○○
8號丙○○
號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辛○○
15號庚○○
號甲○○
弄50號2己○○乙○○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被告戊○○、丁○○、 趙佩襦 、辛○○、庚○○、甲○○、己○○、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逕行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詹慶堂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