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傷害致死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玖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5090415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