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