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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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告合慶工程有限公司
13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9,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