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 黃子漢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饒佩珍 為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
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華達數位
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饒佩珍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饒佩珍為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饒佩珍之同意書、身分證影本及華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75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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