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勳選任辯護人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014號、104年度偵字第17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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