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宏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宏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宏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宏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2日│106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276號│字第340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90號│106年度簡字第45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8月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390號│106年度簡字第4553號││├────┼──────────┼──────────┤││判決│106年6月27日│106年8月29日││判決│確定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25日│105年12月25日5時52││││分為警採尿後至翌(26││││)日3時50分為警第二││││次採尿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0、609號│字第480、60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873號│106年度簡字第38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873號│106年度簡字第3873號││├────┼──────────┼──────────┤││判決│106年9月23日│106年9月23日││判決│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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