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三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清溪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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